越南的產品登記制度,過去幾年一直是「多數食品自己公告就能賣」——這也是網路上絕大多數中文資料寫的版本。但這套規則正在被換掉,而且新舊法的施行日期已經反覆調整過好幾次。如果你查到的越南產品登記資料沒有提到這件事,那份資料大概率已經過期。這篇說明兩條登記路徑、各類產品怎麼歸、以及法規變動期該怎麼排時程。
最後更新:2026 年 8 月
本文大綱
- 產品賣進越南要先登記嗎?
- 兩種公告制度:哪些產品走哪一條
- 法源正在改,這是目前最大的變數
- 保健食品的門檻最高
- 化妝品:公告制度與在地責任主體
- 標示與廣告的額外要求
- 越南、馬來西亞、新加坡三國對照
- 常見問題
產品賣進越南要先登記嗎?
要。越南對食品採事前公告制,產品在上市前必須完成公告程序。公告分成兩條路徑:一般預包裝加工食品走自我公告,保健食品等高風險類別則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註冊公告並取得受理證明。化妝品另有獨立的公告制度,由藥品管理局受理。
兩條路徑的差別不只是文件多寡,而是時間差距非常大。自我公告在制度設計上可以很快,註冊公告則要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品類歸錯,整個上市時程會差好幾個月,所以第一件事永遠是確認你的產品被歸到哪一類,而不是先找代辦。
兩種公告制度:哪些產品走哪一條
| 路徑 | 適用產品 | 受理與性質 |
|---|---|---|
| 自我公告 | 一般預包裝加工食品 | 業者自行公告並送交主管機關備查,責任在業者身上 |
| 註冊公告 | 保健食品、特殊醫療用途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36 個月以下嬰幼兒營養品,以及具新用途的食品添加物 | 須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受理證明;保健食品由衛生部主管 |
| 化妝品公告 | 化妝品 | 向藥品管理局提出公告,架構依循東協化妝品指令 |
台灣品牌最常見的誤判,是把機能性訴求的食品當成一般食品去走自我公告。只要產品的成分、劑型或宣稱帶有保健意味,就有很高機率被歸到需要註冊公告的類別;歸錯的後果不只是重來一次,還可能牽動進口環節的查驗要求。配方定案前先做分類判斷,比事後補救便宜太多。
法源正在改,這是目前最大的變數
這一段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多數中文資料沒有寫的。
越南長年適用的食品安全實施法規是 2018 年的第 15/2018/NĐ-CP 號政令,它建立了上面那套「自我公告為主、四類產品須註冊公告」的架構。但在接連發生保健食品與嬰幼兒配方的偽劣品案件之後,越南政府啟動了大幅收緊的改革:
- 新政令已簽署:第 46/2026/NĐ-CP 號政令於 2026 年 1 月簽署,用以取代 15/2018 號政令。方向是縮小自我公告的適用範圍、改為須經主管機關審查的公告制、對保健食品的製造端要求 GMP,並取消部分進口環節的查驗豁免
- 施行日期被反覆調整:新政令簽署後隨即被決議暫緩施行,之後又數度變動;改革方向明確,但「哪一部在什麼時間點實際適用」在這段期間一直在移動
對品牌來說,重點不是背下政令編號,而是接受一個現實:越南的產品登記在這段期間屬於高度變動狀態,不能用固定的法規時程去綁死上市日期。
務實的三個做法:
- 送件前確認當下適用哪一部法規。由越南當地的代辦或律師在送件當週確認,不要依賴半年前的資料,也不要依賴中文的二手整理
- 時程抓寬。原本估三個月的,抓五到六個月;上市檔期、通路提案、廣告投放都不要壓在最早可能日期上
- 文件按較嚴格的版本準備。改革方向是收緊,所以照新制的要求備齊(製造端的 GMP 或同等認證、功效佐證資料、完整的品質指標),無論最終適用哪一部都不會白做
網路上大量的越南食品登記中文文章寫於 2019 到 2023 年之間,內容停留在「多數食品自我公告即可、很快就能賣」。照那個版本去排時程,落差會非常大。
保健食品的門檻最高
保健食品在越南從來就不走自我公告,必須完成註冊公告並取得受理證明才能合法販售、進口與廣告。改革方向更進一步要求製造端具備 GMP。
這對台灣品牌的實際意義是:瓶頸往往不在你,而在你的代工廠。註冊送件需要製造場所的相關認證與品質文件,如果你的代工廠拿不出對方認可的證明,這件事就卡住了,跟你多會準備文件沒有關係。所以評估越南市場時,第一通電話應該打給代工廠問「有沒有 GMP 或同等級認證、能不能出具給越南使用的文件」,而不是先去找代辦報價。
另外要準備功效佐證。註冊公告需要說明產品宣稱的依據,可能是支持該功能的科學文獻,也可能是功效測試報告。這類資料的整理需要時間,且必須與你在包裝與行銷上的宣稱一致——包裝寫的、送審寫的、廣告講的必須是同一套,任何一處對不上都是問題。馬來西亞端的對應流程可參考保健食品怎麼合法進馬來西亞。
化妝品:公告制度與在地責任主體
化妝品在越南須於上市前完成產品公告,由藥品管理局受理,架構依循東協化妝品指令。與保健食品相比程序較單純,但有兩個關鍵限制。
第一,公告必須由越南境內的主體提出。台灣公司無法直接申報,需要由當地的進口商、代理或自己設立的越南公司擔任。這一點與馬來西亞、新加坡的邏輯相同,差別在於一旦公告掛在代理名下,日後換代理就要重新處理,所以合作條件要在簽約時就談清楚公告的歸屬與移轉方式。
第二,公告不等於審查通過。成分是否符合東協化妝品指令的禁用與限用清單,責任在申報方身上。主管機關可在事後查核,發現不符會要求下架。也就是說取得公告編號只代表你完成了程序,不代表產品合規——這一點與新加坡的通報制度相同,可對照保健食品與化妝品進新加坡的 HSA 規定。
標示與廣告的額外要求
兩件事在越南特別容易被忽略。
越南文標示
進口商品必須加貼越南文標示,載明品名、成分、規格、製造與有效日期、原產國、進口商資訊等。這通常在進口後、上市前於境內完成,需要事先安排貼標作業與空間,並把它算進交期。標示內容必須與公告資料一致,不能為了行銷效果自行加字。
保健食品的廣告要另外處理
保健食品的廣告內容在越南須另行向主管機關申請確認,與一般食品不同。這代表你的社群貼文、電商商品頁、網紅口播都受規範,不能等產品登記完成就直接開跑行銷。規劃上市計畫時,要把廣告內容的審核也排成一個獨立階段,並且與代理或代辦確認由誰負責送審。
越南、馬來西亞、新加坡三國對照
同時評估三個市場的品牌,這張表可以直接拿來排順序:
| 項目 | 越南 | 馬來西亞 | 新加坡 |
|---|---|---|---|
| 一般食品 | 須公告(自我公告或註冊公告,依類別) | 無須產品註冊,重點在標示與清真 | 無須產品註冊,業者須登記並符合規範 |
| 保健食品 | 須註冊公告,門檻高且制度變動中 | 依劑型與宣稱分流:歸 NPRA 者須完成 MAL 註冊,送件後一般 6–9 個月;歸食品管理者免註冊 | 無上市前核准(規劃 2028 年起改強制通報) |
| 化妝品 | 須公告,依東協化妝品指令 | 須完成通報程序 | 須通報,系統即時核發確認 |
| 在地主體 | 公告須由越南境內主體提出 | 持證人須為當地公司 | 須為新加坡當地公司或進口商 |
| 制度穩定度 | 低,新舊法交替中 | 高 | 中,有已知的變動時程 |
從這張表可以看出一個合理的進場順序:新加坡最快、馬來西亞最可預測、越南最需要留緩衝。同時做三國的品牌,可以讓新加坡先上市累積銷售紀錄,馬來西亞的註冊在背景跑,越南則放在時程最寬鬆的位置,等制度穩定再全力推。反過來把越南排在最前面、用它的上市日期去綁通路檔期,風險相當高。
常見問題
台灣的檢驗報告越南認嗎?
視項目與送審類別而定,不能一概而論。部分文件需要經過驗證或認證程序,且可能被要求翻譯成越南文並由申報方對翻譯正確性負責。實務上建議在準備文件之前,先請當地代辦確認哪些報告可以直接使用、哪些需要重新在指定實驗室檢測,避免整套資料備好了才發現不被接受。
公告掛在代理名下有什麼風險?
最大的風險是換代理時的移轉問題。公告的名義人握有實質的市場准入,如果合作破裂,你可能無法立刻更換通路而必須重新走一次程序。建議在代理合約中明確約定:公告資料的所有權歸屬、終止合作時的移轉義務與配合期限、以及不配合時的違約責任。這幾條在簽約時加進去成本是零,事後補救幾乎不可能。
越南進口關稅怎麼算?
台灣與越南之間沒有自由貿易協定,台灣也不是東協或 RCEP 成員,因此台灣貨品進入越南適用一般稅率,無法主張區域協定的優惠。除進口關稅外還有加值稅,特定品項另有特別消費稅。運輸與通關的實務安排,可參考越南運輸怎麼規劃。
先做電商還是先做實體通路?
不論走哪一條,產品登記都是前提,這一點不會因為通路型態而豁免。越南電商的平台結構與上架順序另有說明。差別在於實體通路還會要求你在登記之外準備通路端的條件(供貨主體、帳期、陳列預算),電商則可以在登記完成後較快開賣。所以常見的做法是:登記完成後先上電商測試品項與價格帶,累積數據再談實體通路。
制度什麼時候會穩定?
沒有人能給你確定的答案,這正是要留緩衝的原因。合理的做法是把越南的法規狀態當成需要定期複查的項目,每季請當地夥伴更新一次,而不是查一次就當作定論。已經送件或已經上市的產品,也要留意新制是否要求重新申報或補件。
先確認分類,再確認法規版本,最後才排時程
越南目前的難點不在程序複雜,而在基準線會移動。同一個產品,用去年的規則和今年的規則去準備,需要的文件與時間可能差很多。
建議的順序是:先確認產品的分類(一般食品、保健食品還是化妝品)→ 再由當地夥伴確認送件當下適用的法規版本與文件清單 → 同時向代工廠確認製造端的認證能不能出得來 → 最後才回頭排上市時程與通路計畫。順序顛倒,最常見的結果是通路檔期都談好了,產品還卡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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